《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》对主播的新规定

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,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、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。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,促进其健康发展,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,构建包括政府监管、主体自治、行业自律、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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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是规范中对于主播的行为约定(节选内容)

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的人员。

主播应当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基本知识,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,树立法律意识。

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,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、联系方式等信息,信息若有变动,应及时更新并告知。

主播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。

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,前端呈现可以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昵称或者其他名称。

主播设定直播账户名称、使用的主播头像与直播间封面图应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。

主播的直播间及直播场所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的要求,不得在下列场所进行直播:

(一)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;

(二)影响社会正常生产、生活秩序的场所;

(三)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。

直播间的设置、展示属于商业广告的,应当符合《广告法》规定。

主播发布的商品、服务内容与商品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,且实时有效。法律、法规规定需要明示的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,应当对用户进行必要、清晰的消费提示。

主播在直播活动中,应当保证信息真实、合法,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主播向商家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,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,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。

上述《规范》还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以及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都作了相关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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